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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发改委核准2个电力项目
日期:2016年09月21日  文章点击数:   开关柜

关于山东临沂换流站~临沂变电站10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

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:

你公司《关于临沂换流站~临沂变电站10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》(鲁电发展﹝2016﹞621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一、为满足上海庙~临沂特高压直流送出需要,解决系统短路电流超标问题,构建完善山东特高压交流电网,提高山东电网安全稳定性,同意建设山东临沂换流站~临沂变电站10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。

项目单位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。

二、项目建设内容:新建1000千伏临沂变电站,新增变电容量2×3000MVA,新建临沂换流站~临沂变电站2回1000千伏交流线路2×58公里。

(中间略)

四、项目单位要优化主要用能工序的设计,切实加强节能管理,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。

五、批复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济南~枣庄~临沂~潍坊1000千伏输变电工程临沂1000千伏变电站项目名称变更的函》、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济南~枣庄~临沂~潍坊1000kV输变电工程临沂1000kV变电站建设用地预审意见》(鲁国土资函﹝2016﹞144号)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(选字第370000201600112号)、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临沂换流站~临沂变电站等3项1000、50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》(鲁环审﹝2016﹞63号)、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印发山东临沂换流站~临沂变电站1000kV交流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》(电规规划﹝2016﹞169号)、《山东省工程咨询院关于临沂换流站~临沂变电站1000kV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》(鲁工咨能字﹝2016﹞383号)、《山东省工程咨询院关于<临沂换流站~临沂变电站1000kV交流输变电工程节能评估报告书>的评审意见》(鲁工咨社字﹝2016﹞415号)等。

六、项目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,制定有效应急处置预案,保障项目顺利实施。

七、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,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,并按规定办理。

八、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。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,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。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,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,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。

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。

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2016年9月14日

关于山东贝州~高唐50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

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:

你公司《关于山东贝州~高唐50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》(鲁电发展﹝2016﹞469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一、为加强德州南部、聊城北部和济南东部500千伏网架,缓解贝州、高唐220千伏电网供电压力,提高电网供电安全可靠性,同意建设山东贝州~高唐500千伏线路工程。

项目单位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。

二、项目建设内容:高唐500千伏变电站扩建1个至贝州500千伏变电站的500千伏间隔,新建贝州~高唐500千伏线路52公里,建设相应无功补偿装置和二次系统工程。

三、项目总投资17119万元,其中,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出资项目总投资的20%作为资本金,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解决。

四、项目单位要优化主要用能工序的设计,切实加强节能管理,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。

五、批复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官亭(高密)500kV输变电工程等8项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》(鲁环审﹝2015﹞232号)、《德州市规划局关于德州贝州—高唐500千伏线路工程选线的规划意见》(德规函﹝2016﹞48号)、《高唐县规划局关于德州贝州(武城)50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高唐段的规划意见》、《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贝州~高唐500千伏输变电工程(德州段)的初审意见》(德发改能交﹝2016﹞187号)、《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山东德州贝州(武城)—高唐500kV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》(聊发改能交﹝2016﹞121号)、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印发山东德州贝州(武城)~高唐500kV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》(电规规划﹝2015﹞645号)、《山东省工程咨询院关于<山东德州贝州(武城)~高唐500千伏线路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>的评审意见》(鲁工咨社字﹝2016﹞399号)、《山东德州贝州(武城)~高唐500千伏线路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》(鲁工咨能字﹝2016﹞241号)等。

六、项目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,制定有效应急处置预案,保障项目顺利实施。

七、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,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,并按规定办理。

八、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。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,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。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,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,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。

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。

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2016年9月6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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